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38993号“珂尔袋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41号
申请人:新乡市麦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8993号“珂尔袋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581号“袋鼠 KANGAR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1146号“袋鼠 KANGAR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47351号“袋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动用手提包、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袋鼠”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