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98993号“RILI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98993号“RILI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39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8993号“RILI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87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8942号“贝琳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22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