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78795号“虎 老虎堂黑糖专売 TIGER
SUG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36号
申请人:杨敏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8795号“虎 老虎堂黑糖专売 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54078号“老虎堂TIGER SU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15826号“虎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6410号“虎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3216号“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34811号“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077864号“虎 老虎堂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061637号“老虎堂黑糖专売TIGER 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790383号“虎 乙元珍老虎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4433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七、八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虎”与引证商标二“虎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均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虎”,同时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六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TIGER”、“老虎堂黑”,在呼叫、文字构成、构成要素上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