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68535号“乐惠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20号
申请人:昆山乐惠居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8535号“乐惠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8329号“E-Y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25909号“童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89132号“乐泊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59882号“乐享管家 ENJOY THE HOUSE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632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46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720426号“车宜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33014号“让世界都快乐 S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369598号“居乐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寻找赞助、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乐惠居”与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居乐惠”文字构成相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