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27410号“酷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27410号“酷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99号

       

      申请人:广州酷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同创同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7410号“酷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1861号“酷阅Reading 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由汉字“酷阅”构成,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