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93651号“依金路YIGOLD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18号
申请人:何镇平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3651号“依金路YIGOLD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0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要素、认读及设计风格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9件商标,其中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39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均为“青蛙”图案,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其次,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9件商标,其中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39件商标。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