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19568号“始祖鸟ARC'TERY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19568号“始祖鸟ARC'TERY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28号

       

      申请人:广州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9568号“始祖鸟ARC'TERY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系申请人原创的品牌,其并未申请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对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损害,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始祖鸟”品牌的设计理念、实际使用图片;2、宣传推广材料;3、购销合同、经销合同及发票;4、门店现场照片;5、“始祖鸟”品牌产品的销售单、销售小票;6、“始祖鸟”品牌产品的实验测评视频。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除注册申请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始祖鸟ARCTERYX”、“每日元气”、“乐口净”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所表示的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婴儿尿布等商品上,亦不会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由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除注册申请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始祖鸟ARCTERYX”、“每日元气”、“乐口净”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