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08491号“YU PIN S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08491号“YU PIN S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17号

       

      申请人:宁波畅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8491号“YU PIN 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0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6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的五颗星图形呈弧形排列,且其与其他图形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不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星级标志。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