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77949号“EXPLORER A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77949号“EXPLORER 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33号

       

      申请人:索高视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7949号“EXPLORER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5920号“EXPLOR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6月6日第169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