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03492号“HOHO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03492号“HOHO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28号

       

      申请人:张俊杰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3492号“HOHO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5426号“HO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32934号“开心一下HO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27857号“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98455号“吃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68993号“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36711号“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204519号“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923499号“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811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由汉字“吃”、英文“HOHO”及图构成的组合商标,“吃”食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其显著识别认读部分为英文“HOH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HOHO”,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土豆片、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腌制蔬菜、花生酱、食用油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罐装水果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干食用菌、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肉、蛋、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干食用菌、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蛋、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干食用菌、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土豆片、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