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59717号“MMNA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75号
申请人:田宇
委托代理人:凯卓(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9717号“MMN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80773号“M2N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714669号“Me n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60649号“MS.N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音、形、义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的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29115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MMNAIL”与引证商标二“Me nail”及引证商标三“MS.NAIL”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NAIL”,且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园艺、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