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22350号“音悦宝YINYUE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22350号“音悦宝YINYUE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71号

       

      申请人:广州一身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350号“音悦宝YINYU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6553号“音悦YIN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表达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音悦宝”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音悦”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