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93798号“集池宇 JI CHI 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13号
申请人:上海集池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钰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3798号“集池宇 JI CHI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1678号“科艺集团 KEYI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