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27091号“生命说 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LIFE TA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22号
申请人: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7091号“生命说 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LIFE 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6851号“PF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34828号“糖无忌GLU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81003号“生命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特定的表现形式,能够与红十字会标致区分,不会误导公众,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一张使用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生命说”与引证商标三“生命悦”仅一字之差,整体上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汉字“说”与“悦”在视觉效果上相像,故双方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为“十字图形”,且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突出显著,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红十字”标志系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及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且不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特定的表现形式,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