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86616号“4inl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83号
申请人:上海视互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6616号“4inl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37417号“I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0839号“i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49392号“4in 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249986号“IN LOOK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878598号“INL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设计和识别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2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12月20日止,目前处于宽展期中。
3、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组合“INLOOK”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英文“IN LOOK”相同,与引证商标一“ILOOK”及引证商标五“INLOO”的字母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玛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及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