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26720号“物流双创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77号
申请人:郑州金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6720号“物流双创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物流双创”是为落实国家“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展示物流行业创新成果的活动,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1类组织文化活动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及服务的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