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13753号“美仑斯特MAYLUN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76号
申请人:深圳市欧美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3753号“美仑斯特MAYLUN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63449号“美琳斯特MEILIN SI 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16368号“美仑艾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美仑斯特”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美琳斯特”及引证商标二汉字“美仑艾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上述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