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54262号“雪白兔XUEBAIT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54262号“雪白兔XUEBAI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75号

       

      申请人:户聚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4262号“雪白兔XUEBAI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511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0379号“顺发SHUN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1202号“旺兔WANG TU ONE T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及含义存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雪白兔”、对应拼音“XUEBAITU”及“卡通兔子头像”图案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上述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未形成显著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电话机、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