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02258号“支棱起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13号
申请人:山东志伟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2258号“支棱起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62228号“支棱起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5388903号“支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