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22662号“和磁慢运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12号
申请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2662号“和磁慢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和磁慢运动”系列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6246号“和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名下“和磁慢运动”系列商标的列表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站、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