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63384号“数字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63384号“数字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07号

       

      申请人:西安名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3384号“数字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9729号“DIGITAL 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DIGITAL”、“RUN”的翻译结果截图;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4、第37641534号“NUMBER RUN”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含英文“DIGITAL RUN”译为“数字跑”,与申请商标相同,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比赛、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如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