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60169号“佬裁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匠心佬裁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0169号“佬裁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8843号“裁缝佬HAPPY TAI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4186号“老裁缝LAOCAIFENG OLDTAI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023573号“老裁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围巾、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