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17129号“源芯石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82号
申请人:苏州市源芯石英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7129号“源芯石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4583号“源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34170号“源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31454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