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199423号“慧達 HU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55号
申请人:苏明秋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9423号“慧達 HU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711号“慧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灯;炉子;制冰淇淋机;锅炉(非机器部件);水龙头;坐便器;电热毯;气体打火机;汽灯”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等“污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