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767号“NEXUSTRUCK SH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42号
申请人:NEXUS AUTOMOTIVE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767号“NEXUSTRUCK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1886号“NEX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5382号“NEXUS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