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51136号“越顺园 YS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75号
申请人:东兴市祥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1136号“越顺园 Y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4950号“越顺 顺及图”商标、第27735641号“Y.S.Y.198及图”商标、第36844073号“YSY及图”商标、第36823456号“YSY及图”商标、第8890066号“YSY”商标、第5042340号“亿生园 YSY及图”商标、第13387850号“一生友 YSY及图”商标、第6082118号“塬上塬 YSY及图”商标、第12976445号图形商标、第21358920号“优斯雅+Y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九、十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九、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肉脯、紫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豆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果冻、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越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四文字“YS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肉脯、紫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