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87857号“富昌临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59号
申请人:北京昊德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7857号“富昌临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1237号“银临门”商标、第28237115号“富昌”商标、第5161025号“富昌”商标、第3672530号“富昌”商标、第19588941号“金临门”商标、第17293206号“贵昌”商标、第1783285号“贵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间应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富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富昌”、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