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6259号“四环冻干SIHUANDONGG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17号
申请人:四环科仪(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6259号“四环冻干SIHUANDONG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6788号“四环”商标、第26014430号“宝莱纳 PAULA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四环冻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四环”,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燥装置和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制冰机和设备;液体冷却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干燥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冷藏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