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19311号“卓普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06号
申请人: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311号“卓普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卓普安”构成,整体有别于行政区划名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