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932号“WS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48号
申请人:WSP GLOB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932号“WS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2901号“WSP”商标、第5291423号“WSP WUXI SEAMLESS OIL PIPE CO.LTD及图”商标、第28040264号“W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32282号“WS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2902号“WSP”商标、第5291424号“WSP WUXI SEAMLESS OIL PIPE CO.LTD及图”商标、第22226841A号“WSP卫士帕及图”商标、第28038911号“WSP”商标、第26432282号“WS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4265号“WSP网尚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2903号“WSP”商标、第5291425号“WSP WUXI SEAMLESS OIL PIPE CO.LTD及图”商标、第28043453号“W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2904号“WSP”商标、第10323993号“WSP ARCHITECTS”商标、第28042362号“WSP”商标、第26432282号“WS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一、十二、十四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七、十、十五的所有人商谈同意书事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36、37、39、40、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一、十二、十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引证商标七、十、十五的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领域的成本管理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WSP”,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成本估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字母“WSS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安装和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核定使用的管道铺设和维护、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WSP”、与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认读字母“WSS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分配工业、建筑和维护、维修和操作用品的综合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WSP”,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热力、燃料系统、饮用水、卫生和雨水系统生产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燃料加工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WSP”,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电气和结构工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WSP”、与引证商标十七的显著认读字母“WSS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36、37、39、40、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