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45517号“MINI 2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84号
申请人:朱财发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5517号“MINI 2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自动售货机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6376号“mini资味”商标、第27903325号“直秀mini”商标、第4141990号“生活便民店 LIVING CONVENIENT STORE 24及图”商标、第7827601号“CLUB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六、九、十二)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27492号“MINI 便利店”商标、第34872397号“相互保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十一)已无效。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0591号“吾味知足 MINI酒窖及图”商标、第18772832号“小小世界 Mini及图”商标、第23864407号“星洲蕉叶 STARLAND LEAF MINI及图”商标、第25786880号“Mini汉堡及图”商标、第35280712号“MINI鞋 AJ”商标、第33094211号“Mini汉堡 您身边的汉堡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十)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5、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自动售货机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min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