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02637号“ACT Global
Assessment Certificate(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36号
申请人:ACT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2637号“ACT Global Assessment Certificate(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2289号“PRO ACT BY V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39697号“蚂蚁ACT Your Home.Your 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535268号“ACT Forum”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协商双方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三、第3273134号 “GLOBAL ASSESSMENT CERTIFIC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被我局核准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英文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