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00764号“一水YI 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00764号“一水YI S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73号

       

      申请人:上海五富珑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00764号“一水YI 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0356号“一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69148号“一水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38141号“壹水堂”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一水”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