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20306号“BIOmimesis Veil
Po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59号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306号“BIOmimesis Veil Po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具有多重含义,将其用于复审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摘页及其它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mimesis Veil Potion”整体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仿生物面罩药剂”之意,将其指定使用在化妆剂等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之情形。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