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57179号“栖山居 花瑶 QISHANJU
HUAY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47号
申请人:杨方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7179号“栖山居 花瑶 QISHANJU HUA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12039号“西山居”商标、第14460913号“栖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栖山居”与引证商标一“西山居”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文字“花瑶”系我国少数民族瑶族的一个分支名称,用作商标易伤害民族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