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86916号“沈记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86916号“沈记一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04号

       

      申请人:沈静
      委托代理人:沈阳铭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6916号“沈记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1558号“沈一品SHEN 1 PIN”商标、第7584017号“沈记汤品SUPER STAR SHEN J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识别、设计元素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