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54007号“堡利格BLR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57号
申请人:安徽海洋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细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4007号“堡利格BL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162140号“堡格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5757号“BUR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64982号“BUR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63939号“BUR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堡利格BLRGE”,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