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57993号“醉爱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57993号“醉爱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91号

       

      申请人:镇江蓝天厨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7993号“醉爱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1262号商标、第15694796号商标、第37972847号商标、第37770997号商标、第377709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醉”,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