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467436号“答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32号
申请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67436号“答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25253号商标、第29621107号商标、第18365430号商标、第29596562号商标、第29798332号商标、第29671094号商标、第29677607号商标、第29775644号商标、第29744093号商标、第30478644号商标、第29663861号商标、第29671635号商标、第29595589号商标、第169858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