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869145号“火枫户外 FIRE MAP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19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优迈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69145号“火枫户外 FIRE MAP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5580号商标、第143855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0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异议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679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申请、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