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永婷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470号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商品在市场上销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号码为08137604的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原件。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号码为08137614的销售发票、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商品标签、产品报价书原件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送达书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发票均为复印件,且无相关合同予以佐证,属于象征性使用;检测报告未体现复审商标;产品报价书等证据体现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别,且属于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丘少庆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该商标于2018年8月2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5554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其在电缆、电线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其在航行用信号装置、灯箱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复审商标现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9月6日转让至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销售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永壹珠江牌电缆”、“永壹珠江牌电线”,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销售方为被申请人。两份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涉及商品为电缆、电线。前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商品标签、产品报价书、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送达书等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