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27750号“蚂蚁智慧校园 SMART CAMP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27750号“蚂蚁智慧校园 SMART

    CAMP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06号

       

      申请人:大理浩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7750号“蚂蚁智慧校园 SMART CAMP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6453号“蚂蚁智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74659号“蚂蚁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77212号“蚂蚁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72183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声誉。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蚂蚁智慧校园”、“SMART CAMPUS”及图形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蚂蚁智慧”、引证商标二、三“蚂蚁智慧”,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翻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三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