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39880号“茶西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239880号“茶西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554号

       

      申请人:杨延玉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苏州麒麟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9日对第31239880号“茶西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668032号“茶西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使用引证商标多年,引证商标经申请人悉心经营已形成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股东通过控制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与自身经营范围无关的商标,大量囤积转卖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牟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证据、商标信息;
      2.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囤积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经受让取得争议商标专用权。二、申请人恶意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利益来实现其不正当牟利的故意。三、争议商标是原权利人的独创商标,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受让后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宣传使用。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官方信息,也未经公证且仅为复印件,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待考究。五、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多年经营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才是“茶西西”商标的最先权利人。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七、被申请人及原权利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方网址、分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许经营代理合约证明、实体店门头证明、销售情况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和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麒麟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39期(2019年3月14日)《商标公告》上,于2019年9月6日转让至安徽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18年8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苏州麒麟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9、35、4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了277件商标,包括“奶巢”、“粥达人”、“虾急送”、“刘国福”等。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苏州麒麟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二者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苏州麒麟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两个关联公司为金银策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和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述两个关联公司均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原被申请人通过其两个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277件商标,部分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或属于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例如“约鸡”、“奶巢”、“粥达人”、“虾急送”、“刘国福”等,其中多件商标被我局认定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从而成立《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综上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正当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虽然原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后进行了商标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不正当性。原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