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164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164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84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佛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64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4464号“威狮丹尼VESDEN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杭州威狮丹尼服饰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及杭州威狮丹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增加其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