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47290号“超石代岩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91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47290号“超石代岩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影响力,“蒙娜丽莎”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超石代”商标,申请商标是对该商标的延伸注册。第35927558号“超石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商标保护记录、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资料、报关单、发票、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局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针对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我局已发《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为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