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8650号“学练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78650号“学练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13号

       

      申请人:湖北盈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8650号“学练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学练优”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学习、练习、优秀”,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笔记本、印刷品、书籍”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上述商品具有通过学习、练习进而成绩优秀的功能,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品质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笔记本、印刷品、书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