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72494号“RALPH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72494号“RALPH & RUS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00号

       

      申请人:拉尔夫和罗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494号“RALPH & RU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3202号“ralph&ru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显著性已提升,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关系。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仅字母大小写存在差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