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42580号“宝宝面皮BAOBAOMIANP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42580号“宝宝面皮BAOBAOMIANP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267号

       

      申请人:汤争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2580号“宝宝面皮BAOBAOMIAN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1878号“粥宝宝BOBO CONG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7161号“宝宝炒饭”商标、第21030135号“宝宝米粉”商标、第22141884号“宝宝餐桌”商标、第31270576号“宝宝茶”商标、第39604631号“小宝宝 潜能开发 托婴中心KIWI Daycare&Talent School及图”商标、第39604632号“小宝宝 潜能开发 托婴中心KIWI Daycare&Talent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七)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并存。三、引证商标六、七正处于待审状态,并未注册成功。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和肯定。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宝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