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98049号“众生睿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98049号“众生睿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40号

       

      申请人:广东众生睿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8049号“众生睿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档案查询信息、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关联关系证明、驳回复审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5428号“众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关于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同意书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关联关系证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