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00242号“苏银金融租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200242号“苏银金融租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31号

       

      申请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00242号“苏银金融租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是申请人独创的,与申请人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1857号“苏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12328号“苏银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99058号“苏银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背景资料;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四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我局指定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苏银金融租赁”与引证商标二“苏银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0930号“苏银消费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